各工作、专业委员会:
《佛山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述职评优办法》《佛山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工作量化考核计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0日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律师协会
2023年2月14日
佛山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述职评优办法
(2023年2月10日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佛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委员会作用,促进本会建设和佛山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委员会包括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述职、评优每年度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上进行。
第二章 述职内容
第四条 委员会述职内容:
(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委员会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本会交办工作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亮点及其他情况);
(二)委员会团队建设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下一年度工作设想;
(五)其他需要述职的内容。
第三章 述职要求
第五条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委员会的口头述职由委员会主任代表进行,述职时间为每人5分钟。
确有特殊情况需改由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述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授权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述职的情况,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提前报请分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分管会领导审阅的本年度书面述职报告,报送秘书处汇编并在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上印发。书面述职报告篇幅原则上在3000-4000字间,标题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正文字体为仿宋-GB2312、三号字,全文行距为26~28磅,包括图片、表格等在内原则上不超过 8页纸。
第四章 委员会评优
第七条 委员会评优采取量化考核和述职综合计分的方式,对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评优得分由量化考核得分和述职评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计分公式为:评优得分=量化考核得分+述职评分。
第八条 委员会量化考核得分,占评优分数的30%,满分为 30分,根据《佛山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考核标准》的计分情况进行折分计算。
工作委员会的量化考核得分以各工作委员会中的最高分为 标准折算成30分,其它工作委员会得分按同比例折算。
专业委员会的量化考核得分以各专业委员会中的最高分为 标准折算成30分,其它专业委员会得分按同比例折算。
第九条 委员会述职评分,占评优分数的70%,满分为70 分,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含会长、副会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现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述职评分设为四个等级:优秀(70分)、良好(61分)、中等(51分)、及格(42分),投票人投票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等级的分数,未按等级评分的,按42分计算。投票人的投票权重票数如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人计10票,理事每人计2票,委员会主任每人计1票(担任理事的,按理事票数权重计算)。
述职评分按以下方式计算:述职评分=评分总和÷有效权重 票数总和。其中,评分总和=“投票人的评分×投票人的权重票 数”的总和,有效权重票数总和=“各类投票人数×该类别权重票数”的总和。
第十条 委员会评优计分由秘书处负责,监事会派员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其他成员代为述职的,委员会评优总计分扣除0.5分。评优结果以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35%(四舍五入)的为优秀委员会。
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与公职、公司和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委员会实行单独评优,评优得分大于或者等于全部工作委员会评优得分平均值的,取得评优资格;若均取得评优资格,则综合评分高者获优,不占前款35%的名额。
第五章 评议和表彰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及其主任评优计分结果,由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评议后确定。
第十二条 优秀委员会由本会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工作量化考核计分办法
(2023年2月10日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各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提高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激发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地服务律师行业和广大会员,对委员会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各委员会基于工作职责,以本会名义或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会议、活动,以及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工作量化考核计分内容包括工作项目和工作任务。本规定所称工作项目是指需立项、制定方案、组织筹备和实施的会议、活动、研究项目等,以及基于职责需常态化办理的案件和策划实施工作;工作任务是指依照上级或本会工作需要,经批准或交办的较为简单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工作项目包括规定项目、交办项目、常态化项目和申请项四类。
规定项目是指由本会相关规则、文件或规划、计划规定必须完成的工作项目;交办项目是指未列入工作计划,上级单位或本会工作需要或因委员会职责规定,需常态化连续性开展的工作项目;申请项目是指除规定项目、交办项目、常态化项目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而申请开展并经本会批准的工作项目。
第五条 工作项目应按照本会有关规定进行立项,无需先行立项的工作项目,相关工作成果应经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应经批准或交办。未经立项、批准或交办的,不予计分。
立项审批程序如下: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拟订项目具体方案,向本会秘书处申报,秘书处按程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报分管副会长、会长、本会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交办项目经本会相关程序交办的,即视为已批准立项。
第六条 规定项目计分标准如下:年度理事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列明的工作项目,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委员会年初工作计划会议、年终工作总结会议,专业(不包括工作委?)委员会规定的工作项目,以及本会其他规则规定项目,每项计10分。
第七条 交办项目计分标准如下:
(一)由本会交办,委员会出具立法、修法建议或答复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的,每项计7分。
(二)由本会交办,委员会完成的重大研究成果,经本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研究报告、业务操作流程、法律法规建议稿,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研究项目、经审核后作为本会相关培训课件等,每项计15分。
(三)牵头制定本会相关制度、规则的每项计15分,修订相关制度、规则的每项计5分。
(四)其他交办工作项目,每项在5-15分内酌情计分。
第八条 常态化项目计分标准如下:
(一)因委员会职责规定需常态化连续开展的可计件的工作项目(如会员违规行为调查、惩戒工作委员会办理案件、立法工作委员会办理立法项目、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开展专题策划宣传工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办理业务等),当季度不超过5件的每件计7分,超过5件的部分每件计5分。
(二)因上级部署或本会要求需常态化开展的无法计件的工作项目,如涉法涉诉公益值班等,每月计15分。
第九条 申请项目每项计7分。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至第九条所列工作项目,经本会相关程序确定为重点工作项目(如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理事会重点工作项目清单等),以及本会会长办公会认定为重点项目的,每项计15分。
第十一条 本会主办、委员会承办的局级以上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项目,每项计20分。
第十二条 本会主办或承办上级单位规模大、影响面广、筹备时间长、参与部门多的重大活动项目,由委员会承担主要工作的,每项计25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六至第十二条所列工作项目,如确实有会员受益面广且获好评、得到上级领导高度肯定等显著效果的,经委员会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分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可适当加分,但所加分值不得超过原项目分值。
第十四条 两个或以上委员会共同完成本规定第七至第十二条所列工作项目的,承担主要工作的委员会(以立项呈报时排在首位的为准)按该项目分值计分,其他参与的委员会以该项目分值为限均分。但工作项目与该委员会职责无关而挂名参与的,不计分。
第十五条 工作任务计分标准如下:
(一)由本会秘书处或本会其他机构(不含委员会)主要承办的重大工作项目或工作任务,委员会参与策划、组织实施的计10分;委员会成员作为活动嘉宾的,计5分;派员参加活动的每人计1分,每项活动上限5分。
(二)外单位(含上级单位)主办的相关活动,经本会批准由委员会协办(不包括支持、参与的活动)的,每项计5分。
(三)受本会指派,以本会或委员会名义为外单位授课的,每次计3分,参与活动的每人计1分,但邀请单位与被邀请人存在聘任关系的除外。
(四)以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名义,在本会自媒体平台上发表研究论文、案例评析、法律法规解读等文章或短视频的,每篇(条)计2分,跨委员会合作的得分均分,每季度上限10分,多个平台发布的不重复计分。
(五)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关工作成果(文章、短视频等)被广东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等上级单位官方宣传平台采用的,每篇(条)计3分(跨委员会合作的得分均分)。
(六)完成其他交办工作任务的,每项计1-3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完成每季度建议专报工作任务的,每季度计5分(不计篇数);被本会采纳报上级单位的每篇计15分,被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采纳报上级机关的每篇计20分,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每篇计30分。
第十七条 工作项目及工作任务须已完成才能计分,项目实施中的策划组织、沟通协调、讨论会议等过程性工作不计分,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不分别计分。已完成是指工作项目和工作任务所有的必经程序、工作内容和相关手续(包括经费报销手续等)均已处理完毕。
委员会自行召开的内部工作讨论会议、与其他委员会沟通协调会议等不计分,涉及具体工作项目或工作任务的视为该项目或任务的过程性工作。
第十八条 同一工作项目或工作任务可适用两个或以上条、款、项或分值计分的,应择一计分,以高分值为准。
第十九条 计分由各委员会按照本规定自行开展,秘书处对计分进行复核,监事会对计分进行监督。计分为区间值或酌情计分的,由委员会填报项目或工作情况,秘书处综合具体情况计分,报监事会审核监督。
第二十条 计分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但季度考核最终计分分值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
第二十一条 考核计分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委员会应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完成上季度自评计分并报秘书处,秘书处应于该月月底前完成计分、复核并报监事会,监事会于次月15日前将书面监督意见反馈秘书处,秘书处于次月20日前将该季度计分结果通知各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委员会的考核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并同时抄报监事会;计分确有错误的,监事会可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计分结果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该委员会分管副会长、监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临时组建委员会量化考核计分督查小组,对争议事项进行研究后决定。
督查小组可通知争议事项所涉委员会派员列席督查小组会议,并向提出异议的委员会公开(告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于每季度次月月底前将上季度量化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及理事会,并向各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计分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一季度次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计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分结果以累计得分排名,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量化考核计分结果分别排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佛山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考核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