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统一与国家统一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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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统一的法制才能实现国家内部生活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才能使国家成为一个健康统一的整体。
 
                                                   法制统一与国家统一

  对于国家统一,我们习惯的理解是:国家领土的完整,国家主权的独立和不可侵犯。但是,如果对国家统一的理解仅限于此,又是不全面的。国家统一的另一个重要含义是国家法制的统一。没有法制的统一,同样没有国家的统一。
  法制意义上的国家统一应当说是一个国家对内的统一。国家对外取得了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后,对内还须用统一的法制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有统一的法制才能奠定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适当的地位,才能保障人民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保障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前进。一言以蔽之,只有统一的法制才能实现国家内部生活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才能使国家成为一个健康统一的整体。
  同时,法制意义上的国家统一也是实现领土和主权意义上国家统一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需要通过立法保障。比如,我们已经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个基本法和驻军法,不仅为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也为两个特别行政区成为统一的国家永远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只有统一的法制才能保障国家内部的统一,实现国家的强大,从而最终为在对外关系上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实现强国外交,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统一在法制意义上的根本要求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之下有统一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方面的法律,一切下位阶的立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国家政权机关的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么多年来,我们十分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下位法抵触上位法、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冲突法律,以及司法机关超越权限解释法律,甚至做出立法性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制不统一有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但值得重视的是,造成法制不统一的现象,还有认识上的问题。认识上的严重问题是,仅仅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待法制统一,没有将法制统一上升到攸关国家统一成败得失的高度。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在立法活动中强调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或者通过制定违法文件的形式实行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的行为,常常仅被批评为不注意维护法制统一,而违法实行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者,更是轻描淡写,认为违法保护局部利益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绕着法律和政策走”等耳熟能详的用语,本身就反映了不择手段的违法情节,但它们的含义却常常被中性化,甚至被隐晦地宣扬为发展经济和搞改革的“经验”而令人欣羡。更有甚者,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擅自做出决定,直接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和诉讼制度等事项进行的所谓“改革”和“创新”,竟时常被一些媒体当作正面的新闻予以报道渲染。这些现象表明,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制统一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或者在认识中被打了很大的折扣,而一些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简直可以被视为拿法制统一当儿戏。认识没有到位,实践就必然要出问题,甚至会出现不以违法为过、不以违法为耻、不以违法为戒的严重问题。
  法制统一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与我们国家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和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有关,但同样严重的是,我们没有将危害法制统一上升到危害国家统一的高度,甚至认为法制统一与国家统一是两码事,重国家统一,轻法制统一。殊不知,实践中任何一件破坏法制统一的文件或者行为,都是对国内统一的市场、统一的社会关系、统一的改革和建设事业的腐蚀和侵害,长此以往,就会影响乃至破坏国家一体化的、和谐和稳定局面的形成,会将一个好端端的统一的国家搞得支离破碎、四分五裂,这与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二致。为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法制统一对国家统一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制不统一对国家统一造成的极大危害,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制统一,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对一切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予以不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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