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29部法规开始实施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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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行为有规范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归海关监管

  海关总署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全应当场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规范版号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颁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明确,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书和样本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配发版号,发放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广电总局出台七项规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七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明确,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要求,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明确,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对应当进行入网认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向广电总局申请并提交的材料、以及广电总局的审核程序作了详细的列举说明。

  其他同时开始实施的法规国家级法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闸阀静压寿命试验规程〉等57项机械、汽车、包装行业标准》和《〈车辆说明文件第一部分:车辆注册技术参数表〉等15项汽车行业标准》。

  同时在8月1日开始实施的10部地方级法规为:《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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