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重要举措《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出台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7-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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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主要内容

   ■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实践证明的有效的促进和谐的司法手段,实现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

  ■要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要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解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认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指导方针。这十六字方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经验,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的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客观、全面、科学,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和新要求。这十六字方针,一方面强调诉讼调解,将其作为与裁判并重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实践证明的有效的促进和谐的司法手段,实现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并要求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意见》同时强调,要处理好调解与裁判之间的关系,调解必须以“案结事了”为目的。

   《意见》指出,加强诉讼调解能力建设是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要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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