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坤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转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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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转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副部长 段正坤 

                          
同志们: 

  自今年四月份以来,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已经开展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前一阶段司法部分别在北京、上海、哈尔滨、重庆、西安召开了5个片会,并派出几个小组到各地督查教育整顿活动。从总体情况看,目前各地的学习动员工作基本结束,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此,司法部党组决定召开这次会议,总结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学习动员阶段的情况,安排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进一步推动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客观评价学习动员阶段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自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动员,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开展。概括起来,这一阶段的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四川、海南、陕西、宁夏、甘肃等10个省(区、市)党委、政府的17位领导同志,对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做出了批示。福建、安徽、青海等地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福建、四川、陕西等省市分管政法的领导同志,还亲自深入律师事务所开展调研,了解律师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律师执业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政法机关之间紧密配合,实行联动,共同搞好教育整顿活动。各司法厅(局)召开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教育整顿活动时,省(区、市)的领导都亲自到会讲话。吉林等地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副省长亲自主持会议,省委领导讲话。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司法厅(局)立即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两办《通知》精神以及司法部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以厅长为组长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区司法局也成立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对教育整顿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精心组织下,律师队伍中迅速掀起了学习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律师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的热潮。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为确保教育整顿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各地结合实际,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编发学习资料,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明确学习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在部里制定下发《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教育指引》和《律师诚信执业手册》之后,四川、河南、浙江、贵州等地根据当地实际,也编印了学习资料,加强对学习活动的指导。福建、广东、海南、四川等地还编发了《教育整顿活动专刊》,及时总结和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二是针对问题,有的放矢,提出学习重点和要求,务求取得实效。北京市要求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学、摆、听、查、思、议、提、评”八个方面,明确了方法,落实了任务,保证了效果。重庆市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做到“四严格”,确保学习教育不走过场。广东省司法厅在深入开展两次专项调研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九个长效机制”。三是分类指导,明确责任,狠抓律师事务所的贯彻落实。北京、上海等省市将律师事务所分为好、中、差三个类型,实行分类指导。贵州省在律师事务所也建立了领导小组,学习有计划、发言有记录,个人总结和学习体会都能贴在墙报上。湖北、广东、陕西等省采取与律师事务所主任层层签订教育整顿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方法,明确和落实责任,并把这次开展教育整顿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四是加强督查,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各地成立督查组,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整顿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上海市提出“建立一支队伍、开展三个监督、搞好五个结合”的思路和“分片包干、明确责任、不留死角”的要求。专门组建了一支200人的工作队伍,分成若干工作小组,督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也成立督查组,深入律师事务所,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重庆、福建、陕西、内蒙等省(区、市)还组织了严格的考试,对律师学习阶段情况进行验收。五是充分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北京、上海、浙江、四川、贵州、福建、新疆等省市重视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广大律师积极参加教育整顿活动。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这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从一开始就注意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为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普遍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加强对教育整顿活动的宣传。黑龙江、吉林等司法厅(局)邀请新闻单位召开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情况通报会;宁夏司法厅在广播电台举办现场互动节目,向社会宣传这次教育整顿活动;陕西省司法厅十分注重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全省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情况,达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内蒙古司法厅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后在内蒙古日报、电视台等重要媒体发布教育整顿活动的情况。有声有色的宣传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 
   
  (五)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各地在学习动员阶段,紧紧抓住提高思想认识这个关键环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干部,端正对教育整顿活动的认识,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上来,使广大律师真正认识到教育整顿活动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活动,律师是教育整顿活动的直接受益者,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律师积极投身于教育整顿活动之中的自觉性。 
   
  总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局良好,学习动员阶段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的成效。教育整顿活动在全社会也引起强烈反响,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我们还必须看到,在第一阶段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各地领导重视的程度、抓落实的力度、工作开展的进度不尽一致。少数省份启动时间较晚,步子较慢,有的地方虽然做了动员部署,但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二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律师对教育整顿活动,思想上有疑虑,认识上有偏差。有的认为教育整顿是“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教育整顿很有必要,但对能否取得成效信心不足,担心雷声大、雨点小,走过场。三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有的律师事务所重形式、轻实效,停留在一般的传达学习上,没有联系实际触及深层次的问题;有的工学矛盾处理的不太好,强调业务工作忙,学习时间难以保证;有的没有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方法简单陈旧,效果不佳。以上这些问题,阻碍着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切实搞好自查自纠,把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推向深入 
   
  自查自纠阶段从目前开始到7月底结束。各地一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工作。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照《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的要求,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活动、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进行整改。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意义。自查自纠是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关键阶段。搞好本阶段的工作不仅是对学习动员阶段成果的检验,对以后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对整个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败有着直接的影响。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是一个律师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自查自纠则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具体实践。自查自纠阶段能否真正找出问题、找准问题,真正纠正问题、解决问题,从根本上决定着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质量。因此,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把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引导到查找问题、整改问题上来,将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要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督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建章立制为主,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发扬广大律师的主人翁精神,依靠广大律师的力量,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为以后各个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抓住重点,认真查找和整改。在本阶段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着重在三个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一是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失问题。主要查找下列问题: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按时出庭,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当事人双方,或者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坏;利用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等。私自接受委托,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办案费用;向当事人索要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财物等。违反规定携带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为其传递信息、信件、钱物;作伪证或者指使、教唆当事人及家属作伪证等。 
   
  二是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存在的“散、乱、差”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要认真查找是否建立健全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制度,执业公示制度,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文书、发票和档案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方面,要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管理到位;合伙、合作人会议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开展活动;是否存在合伙人、合作人“各设账薄,各自收费”的“假合伙”、“假合作”问题;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矛盾,导致内部管理涣散的问题;是否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实行承包或者变相承包;是否违反当地的规定,对律师实行高比例提成;是否存在对律师执业活动不管不问的问题等。第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方面,要认真查找有无存在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的行为;有无向当事人索要不符合规定的办案费用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作广告或者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有无给当事人、中介人回扣、介绍费的行为;有无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行为;是否有指使、怂恿本所律师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的行为等。 
   
  三是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的交往关系问题。重点查找下列问题: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介绍案件;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为法官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 
   
  律师事务所、律师要认真整改已经查找出来的问题。凡是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要拖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解决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整改的时间表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要及时提供帮助。 
   
  (三)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当地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要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确保当地的自查自纠活动不走过场。 
   
  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律师事务所既是自查自纠的主体,也是自查自纠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律师事务所能否有效动员、组织广大律师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直接影响到自查自纠活动的效果。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本所的自查自纠方案,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同时认真组织律师查找本所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还要切实抓好本所律师的个人自查自纠活动,定期检查律师自查自纠的开展情况,帮助解决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考核验收。律师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行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活动方案,服从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既要搞好对自己执业活动的自查自纠,又要积极参加查找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的活动,为解决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管理献计献策。 
   
  在自查自纠阶段,每个律师都要写出思想小结或自我剖析材料,认真查找自身在执业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所律师会议报告;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写出整改报告,说明查找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的效果。整改报告经全所律师会议审议后,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验收。 
   
  要把自查自纠与“开门评议”相结合,把自查自纠引向深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自查自纠与行风评议活动结合起来,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当事人、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并要认真清理,逐一解决、解答。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集中进行整改。要充分利用投诉箱、投诉电话等渠道,听取群众的意见。律师事务所也要通过邀请本所当事人座谈、向当事人发放意见卡等方式,征求对本所、本所律师的意见,从中查找问题。 
   
  要把握政策,讲究方法,保证自查自纠活动的顺利进行。自查自纠的目的是依靠广大律师自我查找、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查找问题”、“纠正问题”,而不是“整律师”,因此各地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放下包袱、消除顾虑,积极投身到自查自纠活动中。对于本人自查出来并认真加以改正的问题,一般不再追究。对于通过当事人投诉和行风评议中发现违纪违规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在“查找问题”和“整改问题”两个环节上下功夫。“查找问题”要做到查得准、查得全、查得深,有的放矢。“整改问题”要做到决心大、措施有效、解决彻底。要防止出现只做表面文章、不深入查找问题的现象。自查自纠要求每个律师都要认真对照检查自己执业活动,有问题的要加以改正,没有问题的要增强自律意识,使每个律师在自查自纠中认识得到提高,思想得到升华,工作得到改进。对于出差等原因,没有参加教育整顿活动的,要坚决补课;对于没有针对本所、本人的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的,要重新再来;对于不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开展自查自纠的律师事务所,要对其负责人批评教育,必要时可派出专人蹲点督导。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保证教育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这一阶段的工作能够得到预期的目的。 
   
  (一)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这次会议之后,各地要尽快进行动员部署。前一阶段进展较慢的地方要加快步伐,要在保证第一阶段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快赶上全局的部署。工作部署重在落实,贵在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主要领导一定要集中精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抽调专门力量进行动员、督查,确保每个律师事务所行动起来,每个律师行动起来,每项部署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真正查找出问题,解决问题。 
   
  (二)真抓善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能否有效地组织律师开展自查自纠,是搞好自查自纠正工作的关键。一方面,要善于教育、引导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合作)人正视问题,自觉开展工作,要为他们撑腰,帮助他们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敢于管理。对少数拒不履行职责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合作)人,要严肃处理;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律师事务所,要予以停业整顿。要及时帮助律师事务所解决查找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集中进行处理。对于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要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查找的问题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 
   
  (三)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各地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党组今年提出的加强新形势下律师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保证每个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都能正常开展活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协助律师事务所做好本所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加自查自纠活动。党员律师要带头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加强正面宣传,认真解决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宣传工作的重点也要从一般的动态报道转向有深度、有份量的宣传报道,要围绕教育整顿活动和律师队伍建设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重点是宣传律师事务所开展教育整顿活动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成效,宣传律师队伍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同时,要积极解决当地律师执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凡是能尽快解决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努力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同志们,自查自纠是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关键阶段。希望大家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鼓足干劲,再接再厉,把自查自纠活动抓紧抓好,为以后各个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确保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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