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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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25日佛山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建立佛山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简称律师诚信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诚信信息。
第三条 市律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关诚信信息的收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合法的原则。
市律协对涉及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和警示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 律师诚信信息系统中的身份信息和警示信息,通过市律协《南方律师网 www.gdlawyers.net 》和其他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六条 执业律师的身份信息,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
(二)律师资格证号及取得时间;
(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
(四)学历。记载律师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五)执业经历。记载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何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执业及转所执业的情况。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身份信息,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名称(包括原名称);
(二)成立时间;
(三)执业许可证号;
(四)住所及电话;
(五)组织形式;
(六)负责人;
(七)注册律师名单(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排列);
(八)其他变更登记事项。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警示信息,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因违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多次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经市律协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向社会公众警示的对律师诚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提示信息,应当记入下列内容:
(一)被投诉且已立案的记录;
(二)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三)因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因过错造成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四)其他应当记载的对律师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市律协记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示信息系统或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诚信信息记录期限至律师停止执业或律师事务所解散(终止)时止,解除其有关信息记录时,应当永久保存其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可以向市律协申请查询有关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市律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适时采取表彰或其他鼓励措施。
第十四条 市律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已有提示信息记录或警示信息记录的,应当相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不评选优秀个人、先进单位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市律协通过严格程序确定和公布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标准和收集、整理,并统一负责诚信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市律协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其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律协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律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律协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律师诚信信息系统。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协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因违法公布诚信信息,侵犯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协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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