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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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1月25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组织律师理论研究和指导律师业务开展的专业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暂设专业委员会如下:
刑事专业委员会
民事与行政专业委员会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公司证券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条   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和开拓律师业务产生积极影响的律师论文作者或专业委员会,经市律协批准,给予表彰。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二)指导和规范律师有关业务活动;
(三)组织年度律师论文评选工作;
(四)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五)受市律协指派,就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进行咨询,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律师事业,从事执业三年以上,在公众和律师中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委员不按本规则第十一条履行职责,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受到刑罚、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由市律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无故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可以自己提出或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 参加专业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 对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三) 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 每年提交不少于一篇的专业论文;
(五) 受理会员的法律咨询,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 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接受市律协的委托对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管理使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四) 向市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五) 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预算计划,合理、节俭地使用经费。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律协统一管理,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提出经费支出报告,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向市律协办理支出和核销手续。
财务支出和核销手续应接受市律协财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专业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不能按前款规定举行的,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撤换该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通过组织律师进行理论研讨、专项论证、业务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如需组织活动的,主任委员应至少提前三天将该活动报告市律协并通知全体委员。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纪要,发给全体委员,并报市律协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11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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