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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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经济贸易局  发表时间:2004-8-18

 
                                           广 东 省 中 小 企 业 局 
                                             粤中小企〔2004〕4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2.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3.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
4.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
5.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纳入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要以优质示范服务,带动全社会的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具体工作。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当地省级示范单位以及确认申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对得到确认的示范单位,采取每两年重新确认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单位确认实行择优原则。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登记的服务机构中,择优确认对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是已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了机构信息资料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的确认:
(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二)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省内本专业服务领域受到公认评价和表彰的。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在省内本专业服务领域起龙头带动作用的。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设施,有参与实施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五)机构依法经营二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推荐要求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
(三)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近3年内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八条 推荐要求
(一)申报者提供3家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评价推荐意见,或1个社会团体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他工商业类行业、企业协会、学会组织。
(二)同一家中小企业或同一社会团体每年推荐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名额不超过2个。
(三)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否则其推荐材料视为无效。
 
第四章 确认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确认标准。示范单位的确认以社会形象、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为主要内容。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机构代表和专家,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针对不同专业服务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评分标准,报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委会的组成。评委会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评委包括省中小企业局和综合服务机构、有关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有关工商业类行业(企业)协会(学会)和专家代表。一次评选的类别较多时,可分类别(或按行业特性相近的类别)组织若干个评委会评选。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申请确认示范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对因资料不全的,在时间许可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限期补足材料。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对申报材料按评分标准予以综合评价计分。按各评委评分结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评委评分的平均分即为所得分数。各类机构按所得分数多少,确定示范单位侯选名单。
  (五)各类示范单位侯选名单报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局在媒体上公布示范单位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示范单位参与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计划。
  (三)示范单位优先参加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活动。
(四)示范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固定发布。
第十三条  管理规定
(一)示范单位应接受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示范单位每年度应做出文字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示范单位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更新。
(四)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对示范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经查实确有投诉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对被3次查实有服务质量问题的示范单位,报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五)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
5、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有损于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社会形象、机构能力、服务业绩和奖励性附加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评审指标体系。
一、社会形象评审
推荐人评价意见。
二、机构服务能力评审
(一)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
专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相应比例;
(二)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相应比例;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国家级或省级的资质、等级等证书。
三、服务业绩评审
(一)机构依法经营2年以上,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机构近3年内由省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定的排名名次;
(三)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级、省级的荣誉称号;通过ISO或其它权威部门等认证。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机构代表和专家,根据不同专业服务行业特点,按上述评审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百分制评分标准,报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
3.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
4.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附件
5.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fset.gov.cn/fsjmjout/Web/Article/2004/08/18/1521318680C4843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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