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律师行业在开展律师业务中使用统一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5-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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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司法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的管理,规范律师所及律师的管理和执业行为,由市局律管部门和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联合组织起草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刑事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四大类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经广泛征求全市律师意见,进行多次讨论修改,并经市律师协会四届十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在我市律师行业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时间。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从2005年3月31日起开始试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各律师所和律师可提出对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起草小组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使用范围。全市律师所及分所。从试行日起,律师所在接办律师业务时,必须统一使用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

三、使用方式。各律师所可以在佛山市司法局网的“律师管理”栏(http://www.fssf.gov.cn)和佛山市律师协会的“公文下载”栏(http://www.gdlawyers.net)直接下载。也可使用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文本。

四、具体要求。(一)各律师所要从加强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和诚信建设,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使用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使用好和管理好。(二)市和各区司法局律管部门、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所使用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不使用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反馈律师所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律师所在使用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中,可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条款进行适当的增减,但基本的条款和内容不得更改和删除。

委托代理合同规范文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刑事委托代理合》、《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联系人:   市局公律科:李瑞贞   联系电话:83331692

           市律师协会:陈丹霞   联系电话:83331760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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