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第二期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5-03-25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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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律协党总支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在市局党委的具体指导下,市律协党总支认真全面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即学习动员阶段从今年2月初全面展开,至3月中旬已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通过活动,提高了党员律师的认识,达到了预期目的。

    为切实做好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市律协党总支认真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在组织各支部参加市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动员会的基础上,要求在各支部里进行再动员大会,把《梁海泉局长在佛山市司法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佛山市司法局党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吃深、吃透,力求做到“规定动作”不折不扣,“自选动作”求专求新。为此,市律协党总支对第一阶段学习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严格落实“四会一课一测试一专题”,要求各项规定动作都要不走样、不走过场地完成;二是将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提倡结合律师行业实际,自主开展活动。如华法所党支部开展主题日活动,到社区慰问特困户和单亲家庭;古今来所党支部安排党员律师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到企业和社区举办《合同法》、《劳动法》知识讲座和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四是律师党员要多思考如何走群众路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思想发动、学习培训、专题讨论等过程,统一了市律协党总支全体党员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必要性、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坚定了全体党员的理想信念,明确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市律协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参与市直律师所教育整顿检查验收

    近日,市律协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参与了由市局统一组织的市直律师所集中教育整顿整改验收。市司法局组织各律师所主任、市局公律科和市律协工作人员组成了四个检查验收小组,分别到市直各律师所开展了检查验收。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受检单位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是比较扎实的,成效是比较明显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表现出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律师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贯彻到位。每个所都有具体的实施整改方案,并建立了学习记录台帐,都认真完成了教育整顿的学习教育、自查自纠、和集中查处三个阶段的规定任务,深入组织开展了学习查摆,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开展了律师所行风评议并写好所的整改验收总结,工作是到位的。二是律师所内部管理“五规范”情况得到落实。受检律师所的业务操作规程、律师办案流程、法律文书规范情况、律师及有关人员的管理监督情况以及律师所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健全充实,并有针对性地对本所的内部规范进行了整改。三是律师所执行公示制度比较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有了改善。受检律师所在执行公示制度方面做得比较好,都认真执行了办案质量监督制度。在档案管理方面,普遍做到了统一集中管理,有些所配备了档案管理人员,有专门的管理场所。一些律师所通过这次教育整顿,加大了对档案管理的投入,使档案管理有了明显的改善。四是律师所的党建工作得到加强。通过这次教育整顿,部分未建立党组织的律师所健全了党组织,发挥了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加大了党组织活动的投入,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相当部分党员对党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呈现出一些良好势头。

    但是,通过这次教育整顿验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律师所的档案管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档案的归档欠缺条理,档案的查找比较困难,个别归档材料不齐全,未有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二是律师所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待补充和完善。受检的律师所多数缺乏合伙人会议记录本,合伙人民主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律师所对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以及一些内部事务管理制度还未有予以书面的规定,这些有关制度都需根据律师所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今后中予以逐步健全。

     市律协工作人员参与市司法局督导组到各区律师所开展教育整顿检查督导工作
  
    近期,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随同市局督导组到市直、禅城区、顺德区和高明区的律师所开展教育整顿检查验收工作。市律协工作人员根据市局有关文件要求,对照这次整改验收的重点内容和省厅下发的验收标准,对相关律师所进行了认真的评估。至3月上旬止,已经圆满完成了全部检查验收工作,受检的有关律师所基本上都通过了验收。

    按照市局的安排,市律协秘书处有关人员作为市局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督导组成员,自去年起参与了我市禅城区、顺德区、高明区和市直律师所的教育整顿督导检查工作,在活动各个阶段中都做到了全程跟进,积极配合了教育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党委委员
送:市局办公室、公律科,各区司法局,各理事会成员
发: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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