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第四期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7-14 09:02:04
【字体:
    编者按: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通过该所建立网站,扩大宣传,拓展业务,这种做法很好,值得借鉴。现将天地正律师事务所《网站结缘赢官司》一文转载,希望其他律师所有所启发。

                      网 站 结 缘 赢 官 司
   安徽省蚌埠卷烟厂通过我所网站认识我所后,千里之外委托我所代理其与深圳东纳公司51万元烟盒买卖公司纠纷二审胜诉。2004年6月1日,我所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蚌埠卷烟厂胜诉。
   2001年1月深圳东纳公司与蚌埠卷烟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其供应烟厂总金额为2848000元的烟盒。2003年3月13日,深圳东纳公司区域经理陈某与烟厂签订《协议书》确认:2001年6月、2002年4、7月共三次所供烟盒中约200多万张(价值51元)作报废处理,至此双方己无债权债务。
   2003年4月,深圳东纳公司以陈某无权代表公司签约为由起诉烟厂,要求烟厂支付拖欠货款51万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烟厂败诉,应付51万元给深圳东纳公司。2004年3月,烟厂通过本所网站了解到我所情况并与我所律师进行沟通后,即委托我所吴毅、洪宗敏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二审中,我所律师认为陈某作为深圳东纳公司业务经理,一直与烟厂交往,烟厂足以相信陈某有权代表东纳公司,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2003年3月13日与烟厂签订《协议书》合同有效,双方债务已结清,一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东纳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深圳东纳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所于2004年6月1日收到了二审胜诉判决书。我所律师经过艰苦细致工作,终于成功维护了烟厂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51万元债务。


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党委委员
送:市局办公室、公律科,各区司法局
发: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共印120份
打印本页面
分享到:
主办单位:佛山市律师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5号磐石大厦一座五楼
广东省通讯管理局 粤ICP备1205750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355号
技术支持:法智时代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