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及《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以下简称“考官”)是指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本会有关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官库和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 考官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考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恪守行为规范,严守工作秘密,作风严谨、品行良好,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较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5年内未因其执业行为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执业年限8年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人员、市律协理事成员、监事成员、党委委员、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受执业年限限制);
(五)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考核工作,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考官职责;
(六)本会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考官遴选:
(一)5年内因违反党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单位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5年内因律师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六)本会认为不宜担任考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考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守纪律,保证面试考核公平、公正;
(四)审核认定并签字确认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
(五)严格执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关回避、监督等制度规定。
(六)本会认为考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考官的遴选、聘任和终止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负责考官遴选、聘任工作。
考官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考官遴选、聘任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市司法局律师管理人员、市律协理事成员、监事成员、党委委员、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当然考官。考核委员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考官。由考核委员会初步遴选确认名单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理事会决定聘任。
(二)考核委员会对理事会决定聘任的考官人选,进行政治、专业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面试考核流程、标准、技能等培训。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官库的组成人员任期分别至下一届考核委员会和考官库成立之日。考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扩充考官队伍,不定期面向全市公开遴选考官。
第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理事会决定,终止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考官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调离佛山市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不参加面试考核工作的;
(五)因违反党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六)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九)有违反全国、广东省及本会有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等的行为,不宜担任考官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考官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委托3名考官库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该批次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并指定1名考官为组长。
考官独立评判,不受干预。
第十三条 组长按照面试考核流程和要求,主持本批次的面试考核工作,对考官进行分工,宣布纪律,确保面试考核客观公正和高效有序。
第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提前7日通知考官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考官在进行面试考核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面试考核规则、规程、流程等行为的,考核委员会有权制止、纠正,并上报理事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官应回避:
(一)是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建立考官履职质量测评制度,对考官履职质量进行测评。
第十八条 考官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案件材料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考官应当尊重实习人员,客观、公正进行考核、评判。
第二十条 考官严禁接受或参加有可能干扰面试考核工作公正性的请托,不得有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官在面试考核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规范行为。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有关面试考核规定的考官,由本会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