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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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七次理事会通过,

2011年5月31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

2013年4月19日佛山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

2015年1月8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修正,

2017年8月8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八届十九次理事会修正

20191221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十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人员实习及实习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实习人员管理考核机构

 

 市律协设立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协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执业10年以上、品行良好、5年内未因其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执业律师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

考核委员会设立考官库,考官库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人员、市律协会长成员、理事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执业8年以上、品行良好、3年内未因其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愿报名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市律协聘任的其他非执业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每批委托3名考官库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该批次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考核委员会和考官库的组成人员任期分别至下一届考核委员会和考官库成立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参与过同一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四)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实习人员实习活动中发生的是否准予实习登记、延长实习期、实习调转、重新实习等以及与实习活动相关的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对实习活动中出现的按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对实习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

 

 实习考核包括实务训练考核、集中培训考核、抽查考核、面试考核和综合定。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六)市律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市律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六)市律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市律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实务训练考核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可组成指导小组,对实习人员参与的法律实务进行全方位的训练,提升实习效果。指导律师组成指导小组的,每个指导小组最多不超过3名指导律师,且1名指导律师只能报1个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名单需在实习人员申报实习时确认。

十五  务训练考核由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其指导律师负责。

十六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全面考查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办理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

第十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给实习人员出具实习工作日志表实习鉴定书

  

第五章  集中培训考核

 

第十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组织进行。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参加集中培训。

第十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协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须重新报名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章  抽查考核

 

二十一  实习期间,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需要或投诉等情况,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考核。

二十二  考核委员会根据抽查考核结果制作抽查考核鉴定书并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在抽查考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虚假实习行为或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即为抽查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面试考核

 

二十三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向市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市律协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市律协批准后,实习人员应当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3次,总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二十四  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1份;

(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原件2份、复印件3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实习人员《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原件1份(需反映出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从实习期开始至提交面试考核材料止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

(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一次考核不通过的实习人员再次申请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应在前一次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按比例增加前一次考核结束之后至本次考核申请前从事法律实务的实习工作日志。

二十五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可延迟至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收取。

二十六  《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中,指导律师出具的意见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法律实务方面。实习人员工作内容要记录详实,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150日、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50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30次、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1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6次、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6次、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3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16次、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8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十七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律师业务案件不得少于10件;实习人员个人总结不得少于3000字。

第二十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于面试考核时提交,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实习期间参与办理的5件案件卷宗,其中诉讼或仲裁类案件至少2件。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实习人员因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提交5件非诉讼案件卷宗。

(二)诉讼或仲裁类案件包括法院诉讼类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类案件、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类案件。诉讼及仲裁类案件卷宗应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批材料、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授权委托书、办案材料、结案审批材料、质量监督卡等,其中办案材料中必须包括该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文书),且该法律文书中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必须为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本人。  

(三)非诉讼类卷宗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批材料、合同、发票、办案材料、结案审批材料,代表委托方出具的非诉讼类文书中应当有两项均包含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本人姓名。如果该非诉案件无需当事人授权、不涉及代表委托方出具的非诉讼类文书,则要求与当事人的合同中应当含指导律师姓名。对于实习人员提交的全部非诉讼类卷宗,该卷宗除了应当包含案件背景、当事人陈述记录、法律法规采集外,还应包括该非诉讼业务的办理底稿,并且该底稿应能反映该实习人员和其指导律师就该非诉业务的学习与指导等过程底稿可以包括:指导律师与实习人员就该业务的讨论记录、反映文稿等修改过程的材料(例如:实习人员草拟的文稿及指导律师的修改指导等)、提交给当事人的成果等。

二十九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推迟考核,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三十 市律协收到申请面试考核的材料后,对申请面试考核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包括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材料规定的项目。对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的实质内容以及是否可以证明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等由考核小组在面试考核过程中进行审查。

市律协进行前款规定的形式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规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定形式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十一  市律协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7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电话、短信息等方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规定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三十二  市律协根据申请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数量和实习人员提交面试考核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分批组织面试考核。

三十三  考核委员会在考官库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三名考官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次考核小组考官轮流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负责主持的考官,即为当次面试考核的主考官。

三十四  面试考核当天,如有两批以上考核同时进行,考核开始前由市律协组织所有考官进行抽签,以抽签结果随机确定考官分

三十五 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前应当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宣读承诺书仪式。

宣读承诺书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读人应免冠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宣读承诺书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读或者集体宣读的形式,由考核小组负责监督。

三十六  面试考核开始后,先由考核小组组长介绍考核小组成员,并向实习人员明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面试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小组成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更换考核小组成员,无法更换的,实习人员不再参加当次面试考核,由市律协另行安排其参加最近一次面试考核。

三十七  面试考核包括个人展示、沟通协调和应变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实务四个环节,主要考察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其中有两个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若第三或者第四环节中任一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

面试考核四个环节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宣布实习人员退场等候面试考核结果。待考核小组组长汇总各考官考核结果及点评意见,确定该实习人员最终面试考核结果后,再通知实习人员入场,当场宣布点评意见及最终面试考核结果。

 

第八章  综合评定及处理

 

三十八  面试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结合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集中培训考核、抽查考核、面试考核等情况,于10日内综合评定做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合格的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案情复杂的,经市律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十九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四十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款的规定由市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四十一  经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要求实习人员在三个月至一年内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补足或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市律协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至一年再次申请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四十二 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律协或省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协申请复核的,市律协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属于复核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九章   党组织关系管理

 

四十三 实习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按相关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事务所无单独党组织的,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该所无联合党支部的,由所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统筹安排。

四十四 实习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满时仍未按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组织的,暂缓其面试考核,待其完成组织关系转入后再安排其面试考核。

四十五 实习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应按照《党章》规定,加入集中培训班临时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四十六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支付实习人员相应合理的劳动报酬;不得设置名目,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确保实习人员有充分的实习案源,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10件以上(包括本数,其中诉讼及仲裁类案件不少于2件)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若违反以上任一条款规定,经查证属实,考核委员会视情节将取消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

四十七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负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

(四)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五)定期或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六)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指导职责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七)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四十八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市律协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十  实习人员依据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协考核的,应当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一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及关系人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市律协党委成员、会长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五十二  考核委员会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发现有本章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

 

第十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面试考核考官须知》《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为本规定附件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律协理事会解释。

五十五  本规定自市律协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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