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1-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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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激励先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

第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在全省或会员所在的市属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彰;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阶段、时期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予以鼓励、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优秀或先进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省律师协会嘉奖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
个人会员授予奖状或奖牌,团体会员授予奖状、奖牌或锦旗;市律师协会嘉奖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省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以省律师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于《广东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市律师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六条 通报表扬可不定期进行,嘉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并同时符合二至八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成功办理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本地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的;
(三)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四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市或本地区范围内较突出的;
(五)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较大理论成果,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七)积极参与所在市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为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在省内影响较大的;
(二)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采纳六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省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三)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四)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六)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较大理论成果,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五)其他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五)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嘉奖:
(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能积极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
(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律师先进事迹,为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本市(本地区)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本市(本地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我省立法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四次以上(含四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实守信,在本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五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项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信敬业,在本省或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三年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师协会评审后授予“律师协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能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改革创新,有力推动了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扬和广大律师认可的;
(二)三年内受过上级律师协会两次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四章 评审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的奖励审批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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