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1-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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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省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的,各市司法局应在省厅批准成立了该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后,将申请人执业证收回上缴省厅,由省厅办理了执业证变更手续后连同批复文件一并发给市局。


如果发起人异地(地级以上市)提出申请的,须同时提供执业机构所在市的市局出具的有无投诉或是否在处罚期内的证明。
二、已在省外执业、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但必须先行申请调档,调档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待省厅收到档案后,由发起人将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提交至省厅。


三、省外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不再办理律师个人调档手续。但申请人须提供外省省厅出具的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已收回、执业期间有无受惩戒记录、执业年限以及同意派驻的证明。同时还须将《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以及近期大一寸彩照一张等六项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省外的律师所在我省设立分所后申请增加派驻的,须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以及近期大一寸彩照一张等六项执业证申请材料。

 
四、律师所及其分所都在我省,总所申请增加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的,各市司法局须将申请人律师执业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负责审核。


五、公司、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执业满一年的,可不再参加实习;执业未满一年的,需要先参加实习,实习期限从申领公司、公职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实习期满2年后未申请执业证的,申请执业的,目前不需重新实习。待《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按照管理办法办理。


七、申请设立公职岗的,应先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向省厅提交设立公职岗的请示,待批示同意后,向省厅提交含有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公职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的各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或从事法制工作的部门,可以设立公职岗。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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