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1-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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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范围和任职条件
(一)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1、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2、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3、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实际需要。
(二)在符合设立公司律师条件的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公司律师: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或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
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5、品行良好;
6、符合公司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
(一)申请公司律师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
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
5、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在该所实习一年以上的证明;
6、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受理并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核准。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执业的,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有: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活动,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二)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当地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和条件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三)公司律师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遵守有关律师规定和行业操守;
4、在执业过程中,须明示自己是经所在企业授权的公司律师身份以及所属企业名称。

四、监督和管理
(一)公司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二)出现下列情况,注销公司律师执业证:
1、公司律师调离原工作岗位,不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
2、公司律师调离本企业;
3、企业要求撤销公司律师执业证;
4、公司律师本人要求注销公司律师执业证;
5、公司律师没有参加本年度年检注册;
6、违反本办法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
(三)公司律师应参加每年的律师年检注册,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2、工作总结;
3、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5、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及证明其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
(四)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由企业管理和负责。
(五)公司律师为牟取经济利益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省司法厅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收回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律师,省司法厅将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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