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1-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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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一)公职律师事务所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未成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二)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3、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三)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四)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二、公职律师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法制工作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4、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厅核准;
5、品行良好。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领取实习证,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包括: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积极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7、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公职律师依章程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4、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可以为本单位在法制部门中工作并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岗位公职律师的业务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六)岗位公职律师应以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三、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省司法厅依法对全省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属的公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职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
(四)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十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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