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律师协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02 00:00:00
【字体:

                                            佛山市律师协会议事规则
                                 (2004年6月13日佛山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佛山市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审议工作方案,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时间、地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临时举行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会长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应占理事人数半数以上。
会议由理事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
第五条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一周前向各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各理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有权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行业规则及其它重大建议事项;
(二)推选出席上一级律师协会的代表、理事候选人;
(三)制定有关本地区的律师职业操守、奖惩制度等重大行业规则;
(四)决定本会的名誉会长和聘请本会顾问、监督员;
(五)听取常务理事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查会费收支情况;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听取理事提案;
(九)讨论决定超出预算外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开支事宜;
(十)决定增补、罢免或更换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须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临时动议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并经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理事会议进行实体审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临时动议议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询是否有动议,如有动议,须先行就动议进行表决;
(二)议题质询或辩论;
(三)需表决通过的议题应书面记名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记录并经到会理事签名确认。
表决事项须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理事会议表决不得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纪要由会长签署后印发。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统一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若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由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取消该理事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理事资格的撤销的提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议案,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并经会长会议通过,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应占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八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一周前由秘书处向各常务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各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讨论、研究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研究常务理事会提案;
(三)检查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案情况;
(四)决定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五)制定、修改本辖区律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业规则、执业规范;
(六)根据秘书处或专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及批准本会对外交流联络的各项工作意见及计划;
(七)根据秘书处或专门委员会的提议,审定本会会费及各项开支预算、决算;
(八)受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研究设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决定、增补或撤换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
(九)推选参加上一级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
(十)讨论决定超出预算外一次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开支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给予会员奖励或处分事宜;
(十二)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应由会长办公会议事先确定,并由秘书处于召开会议两天前书面交付各常务理事,但临时动议的议题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出席的情况、会议议题;
(二)征询是否有动议提出,如有动议的应先行就动议进行表决;
(三)按议题顺序由提议人作说明或陈述;
(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五)表决;
(六)主持人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逐项对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时遇有临时动议的,包括增加议题或反对原定议题的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出,并经常务理事半数通过,方可进行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到会常务理事签名确认。
表决事项须由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表决不得委托他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由秘书处就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并及时发送到各常务理事和相关人员,必要时可制作单项决定或通知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统一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若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由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取消该常务理事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常务理事资格的撤销的提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议案,经会长办公会议过半数同意后,将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双月召开一次,定于每双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下午16:00在市律师协会办公室举行,形成制度,不另发通知。
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秘书长提请,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律协秘书处应提前三天向会长、副会长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会长、副会长汇报分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四)审议秘书处拟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方案;
(五)指导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讨论决定超出预算外一次性5万元以下的开支事宜;
(七)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八)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有效人数应占会长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录,并经到会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确认。
表决事项须由全体会长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会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统一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若会长、副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由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取消该会长、副会长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会长、副会长资格的撤销的提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议案,经会长办公会议过半数同意后,将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律协每年应召开一次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开展有关课题的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八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有涉及全市律师参与的研讨课题需召开研讨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律协秘书长提交报告,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决定,并由秘书处回复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召开涉及全市律师参与的研讨会,由市律协秘书处与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共同策划筹办。
第四十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参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报秘书处备案。
需要秘书处参与的,须提前一周向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秘书长应于三天内作出回复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均需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到会委员签名确认。
第四十二条  若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取消该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撤销的提议,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会长办公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作出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面
分享到:
主办单位:佛山市律师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5号磐石大厦一座五楼
广东省通讯管理局 粤ICP备1205750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355号
技术支持:法智时代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