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规则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5-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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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7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协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律协秘书处必须坚持忠诚、勤勉、高效、廉洁的原则,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佛山律师服务的观念和意识,全面、正确、及时地贯彻执行上述各项决议、决定。

第四条  律协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职业道德好,具有较高的威信;2、从事律师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3、热心律协工作,有奉献精神、较强的组织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律协实行决策与执行分离原则,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律协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人员设置及人员工资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九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律协制定的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工作发展规划等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2、协助秘书长草拟日常工作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制作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
3、负责联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对会员投诉的调查工作,并拟定对被投诉律师作出处理的意见;
5、负责组织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6、负责组织开展对律师工作的调研,总结律师工作的经验;
7、负责联系实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8、负责佛山律师网的网站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网页内容及组织网站维护。

第十条  秘书处下设机构有:
1、文秘部:负责秘书处的文秘、行政、会务、财务、后勤、信息资料、网站建设、档案等全部机关事务工作,负责联络会员、年检注册登记,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负责对外宣传、交流、接待工作。
文秘部设会计、出纳各一人。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会计负责。现金的保管、收付由出纳负责。
2、维权部:负责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纪律部:负责调处律师所及律师间的执业纠纷,负责实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惩诫工作。

第十一条  律协秘书处工作制度:
1、凡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须在一周前向参加会议人员发出通知,列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如紧急情况召开会议,须在三天前向参加会议人员发出通知;
2、每次会议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在会议召开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月刊出一期律协工作简报,及时报道律协的工作情况; 
4、接到群众的投诉案件,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接案七个工作日内应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5、决定立案的投诉案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会员发出通知,要求被投诉会员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6、每季度第一月份七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律师及律师所被投诉的有关情况;
7、每年第一月份十五日前拟定本年度律协财务预算报告给律协财务委员会核实后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8、每次开支500元以上,秘书长应提前向会长报告,支出单据经用款人、秘书长、会长签名后方可入帐报销;
9、每月份三日前、每季度第一月份七日前、每年第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提供上月、上季度、上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表。每年第一月份十五日前提供律协财务结算报告给律协财务委员会核实后报理事会审核通过;
10、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部门,外地律协到本律协参观、指导及交流工作,秘书处应提前一日通知正、副会长;
11、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律协全年度工作总结;
12、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每月至少抽出四天时间到各律师所开展调研工作,并与市局公律科、各区局公律科(股)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资由律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及工资待遇由秘书长拟定方案后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秘书处制作的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经秘书长定稿,报会长审核后发出。

第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列席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对秘书处提交的会议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解除其聘任的决定。

第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的,经常务理事会过半数常务理事通过,可解除其聘任:
1、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2、违反本规则规定,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3、不胜任工作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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