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5-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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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请律师,应当前往律师事务所办公所在地洽谈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注意查看该所是否悬挂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一般不要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与自称律师的人洽谈委托事项。

  二、可以通过查看律师执业证、浏览律师网站(佛山律师网网址:http://www.gdlawyers.net)或者致电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了解该所或拟聘请律师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有无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三、聘请律师时,应正确分辨律师与实习人员的区别。实习人员可能已取得律师资格,但并无律师执业资格,在实习期间无权接受委托,只可以协助办案。持有律师执业证但当年未注册的律师无权接受委托。

  四、在确认律师所和拟聘请律师以后,应当与律师所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对律师所提供的格式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律师所具体洽谈、修改。协议(合同)应加盖律师所公章。

  五、当事人可以参照《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与律师事务所协商选择收费方式、确定律师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并可要求律师所作出相应说明和告知。

  六、当事人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财务处交纳律师费,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不要接受律师或律师所出具的“白头单”或无税务印章的“三联单”。

  当事人可以要求承办律师及时告知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于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或律师不按协议办事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对于律师因严重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通过所在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责任赔偿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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