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的发生机制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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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近日披露,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审计署抽查该公司的投资、借款、担保、大额采购和重大股权变动等6818个项目中,有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项目631个,金额达78.4亿元,而其中因个别领导人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有32.8亿元,占42%。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让我们很有必要对决策失误进行深层次的反思。

                                                                               (据新华社)

                                                “决策失误”的发生机制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既然存在决策失误,就必然存在着决策失误的“发生机制”。也就是说,我们的制度给“决策失误”预留了发育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或许大家都听过这么一个说法:在中国,若要问谁“懂”得最多,不是教授,不是博士,也不是学富五车的学术大师,而是政府官员。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国自古就有“以吏为师”的古训,这个“优良传统”流传到今天更是发扬光大了,“学术是非他要指示,文艺的优劣他要评断,建筑设计他要审定,科研成果他要评判”(陈四益语),官员们就这样被“权力”高高地供上了神坛。领导被“神化”的结果就是领导影响力的无所不在。而权力的膨胀,与主观臆断、独断专行、盲目自负、一意孤行的劣根性,可以说是一条绳上的蚱蜢。而更可怕的是,当我们没有一个好的“制度跟进”来对其行为进行限制时,违背客观实际的“决策失误”,就这样被领导“失误”地造成了。
  桥塌了、楼倒了、企业亏损了、国有资产流失了,很大部分都是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然而如今一个很怪异的现象却是,凡是重大的决策失误往往很难找到真正的责任人,最后大多是一些具体执行者被当作了“替死鬼”。此前,有许多地方曾出台过多种措施,宣称要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虽然追究责任也是一种遏制决策失误的方式之一,但这种“事后审查”的方式,治标而不治本。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回到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化、科学化上。我们知道,权力这种东西,只有在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正因为“决策失误”始于非民主、非科学的个人权力滥用和一意孤行上,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此外,决策失误往往还与“腐败”相伴而生。独断专行的背后常常是营私舞弊,见利忘义,似乎也只有“决策失误”才能给腐败分子可趁之机。在这起国家电力公司的“决策失误”案中,就查出了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十二起,涉案金额高达十亿元。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那就是有的决策者拿了人家的“好处费”,明知是错误的东西,也就昧着良心将错就错。通过“决策失误”的发生机制,我们知道,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决策失误存在的潜在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笔者认为,从结果和程序上规范官员决策的自由裁量权,比起事后追究责任的审查模式,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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