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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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7月17日至31日,为期15天,每日上午9:00至13:00,下午14:30至17:30,假日不休息。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所在地。地址为: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楼。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所在地。地址为:澳门南湾大马路405号中国法律大厦27楼。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未提交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填写报名表,并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不能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时,香港、澳门居民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具体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每人260元人民币。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并向报名人员出具《受理报名回执》。
  三、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试地点交通示意图、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四、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2—282797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3—713916
  深圳市司法局:0755—83053922
  珠海市司法局:0756—2128041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020—8635068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010—63995582/3转203或207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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