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官说劣质奶粉案官司难打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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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奶粉遭拒绝退货 

  今天上午,安徽临泉县,阜阳市首例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新道因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 

  7月27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查明,去年9月间,在临泉县陶老乡一杂货店经营的被告人李新道,接收了批发商李明高(另案处理)运送的、标名为浙江省嵊州市天哺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童”牌奶粉60袋,每袋6元。被害人甜甜去年8月10日出生,因母乳不足,其家人先后从李新道处购买“圣童”奶粉40袋喂养。由于严重营养不良,甜甜于去年12月28日死亡。 

  案发后,临泉县防疫站认定,上述“圣童”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均不符合卫生标准。临泉县人民医院及临泉县公安局均证明,甜甜的死因为重度营养不良合并呼吸衰竭。甜甜死后,其祖父吴某要将剩余的19袋奶粉退给被告人李新道,但遭李拒绝。后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李新道赔偿吴某经济损失4000元。 

  “销售商无罪”说在此案中不成立 

  开审前,舆论普遍担心出现“销售商无罪”的尴尬判决。庭审中,李新道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罪名是否成立,果然成为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 

  李新道对销售奶粉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存在犯罪故意,仅凭价格低这一因素并不能判定奶粉质量,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法院认为,李新道销售的“圣童”奶粉价格明显低于其销售的其他同类产品价格,被告以低价购进,并供述自己知道如何用普通方法鉴定奶粉质量,且对事后进行的奶粉评价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显系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销售,并导致一人死亡。 

  被告律师辩称,劣质奶粉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营养标准,但“细菌总数”、“大肠菌数”和“致病菌”等几个主要卫生指标都没问题,因此,“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能导致人死亡的食品还能被列入“卫生食品”,岂不荒唐? 

  受害者、律师、法官都说官司难打 

  此案宣判为阜阳奶粉事件追究责任开了好头,但一些人士认为,除了罚金太少,不能对类似危及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真正的威慑外,更严重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处于源头位置、被公认为应该承担最大责任的奶粉流出地与处于终端的受害者两方面都过于“寂静”。 

  据几位律师介绍,目前已立案的另外几起奶粉事件民事赔偿案,都因劣质奶粉流出地与流入地相距遥远,给诉讼带来很大难度。一些已列入黑名单的奶粉厂家到底是否存在、劣质奶粉是否的确由其包装袋上所列的厂家生产,还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和精力来求证。进行全国性证据采集和调查的费用由谁承担,还是个问号。目前正在审理的一起涉及内蒙古一厂家的索赔案件,就因该厂不承认生产过被查处品牌的奶粉而陷入僵局。 

  阜阳的律师和法官们也有很现实的“心理障碍”。据了解,在李新道一案中,受害者小甜甜家目前得到的所有补偿是1.4万元(市政府1万元慰问金和李新道的4000元补偿)。对贫困农村家庭来说,这不是小数字,但与甜甜家庭的实际损失相比,相差甚远。阜阳当地愿给受害人无偿提供援助的律师和一些法官均表示,尽管受害人的损失明摆着,但因种种原因(其中包括部分地方官员打招呼的压力),他们不能主动挑起诉讼,必须等待受害人主动起诉。问题是,很多受害者家庭对打官司有畏难心态,还有很多的受害人家庭至今没有与律师进行任何接触,有的受害者家属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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