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遵循怎样的游戏规则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4-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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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爆出的北航高招事件,对正在紧张进行中的高考招生工作,对全国高校的管理工作无异于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不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这所全国著名的高等学府面临着公众的拷问,高校,这片在人们心灵深处一直小心呵护着的净土,也同样面临着信任的危机。高校招生在每一个经过高考的人心里都是神圣且神秘的,神圣在于我们坚信它的公平、公正,神秘则在于它不为外人所知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神圣保护了神秘,神圣让人们敬畏神秘。但是如果有一天有人打碎了高招的神圣而只留下神秘,那么神秘就变成了掩盖罪恶的帘幕,人们只能揭穿它、撕碎它,这就是颠覆神圣的代价。如果说,北航高招事件是个“孤例”,那么透过这个“孤例”,我们更想探讨之所以能产生“孤例”的根源,寻求杜绝“孤例”的治本之策。 



                                       高校招生:遵循怎样的游戏规则

                                          120%:招生制度的“后门”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北航广西招生丑闻的发生是必然的。此事发生在定向招生领域,因而具有某种极端性。不过,在正常的录取中也存在“猫腻”。这是公开的秘密。其中最大的制度漏洞,便是120%的提档比例。
  所有大学在招生中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大学会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显然,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是完全正当的做法,因为,它合乎考生的预期。而规则的主要功能,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使之可以安排自己的计划。大学按照分数线录取,就给学生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分数是最重要的。
  这样的规则是否有利于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那是另一回事。但既然大学明确了这样的规则,就应当严格执行它。惟有如此,考生才会觉得自己得到了公平的对待。如果说科举制度及由此发展而来的高考制度有什么优点的话,那便是,它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能够满足人们对于公平的最朴素的向往。假如没有了这样的公平性,高考制度实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120%的提档比例,却侵蚀着这个制度所可能具有的公平。人们确实会疑惑:假如严格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为什么要提取120%的生源呢?大学决策者当然有自己的充分理由,比如,可以在分数之外考虑考生的素质。然而,坦率地说,“素质”又岂是几分钟翻阅考生简单的档案所能了解?
  不管大学出于什么样的高尚目的而制定了120%提档比例的规则,反正该规则成为大学招生体系的“后门”,赋予招生人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又不受监督。不受监督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容易遭到滥用。20%的自由裁量范围,也确实经常被招生人员、大学领导们巧妙地加以运用,成为其交换权力、人情、甚至金钱的不菲资本。因为,如何从这120%中选择出100%来,完全是一个黑箱。我们可以推测,分数确实比较高的学生,当然很难被牺牲掉,大学毕竟也愿意录取好学生。但对录取分数刚过提档线的学生,其它因素就会掺杂进来,从而从实际上改变了大学已经公开宣告的录取规则,从而使那些分数线略高于提档线但却未被录取的学生产生不公平感。
  这样的不公平感,相对于录取到一个素质确实较高的学生的可能性,人们或许有不同看法,但规则如果已经在先,那就应当让那些遵守规则的考生的期望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应当保证形式上的公平性,严格按照分数录取。一个规则之所以是有效的、令人尊重的,是因为,它首先约束了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本人。
  因此,需要以某种形式使人们相信,大学在严格地执行自己制定、且为社会所公认的按照分数录取的规则。解决的办法比较简单:第一种办法,取消20%的选择余地,完全按照分数线足额录取。第二种办法,仍然保留120%提档比例,大体上应按分数顺序录取,未按分数线录取的,均应公开说明其被录取或不被录取的理由,从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透明的。这样高考所具有的那种公平,将能够在被人看得见。

即使差额制有合理性,那么也要为它加上合理的限制,不让它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差额制:平等与效益的较量 


  近来,高等院校招生中的“黑幕”频频曝光,公众哗然。掩藏在这些黑幕中的问题复杂而繁多,其中关键的问题之一,便是招生中“差额”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该政策是否可以同时兼顾法律的平等与社会的效益?
  恢复高考制度,在70年代末期是以一项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的。从那个时候开始,选拔人才是为了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遵循的原则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在高等教育领域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教育权平等对待”的宪法理想。随着高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高考制度和高等院校成为大众心理的一种象征,那就是,一方面,教育领域是中国仅存的一片净土,那里存在着公平正义的希望;另外一个方面,高等教育是每个学子步入社会上层的阶梯,接受正规的高等教育是实现自己价值的理想追求。
  然而,事物总是在变化。高考制度本身也体现出它自身的缺陷,因为它所达到的平等只是一种抽象的平等,它排除了每个学生的特殊性,排除了地域的差异性,排除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不平等现状。而且,高等院校也不再是净土,人民教师也不再是圣徒。在这个前提下,在维持一定比例“分数面前平等”基础上,给予了高校或高校决策人“机动的权力”,差额投档和差额面试等政策就应运而生。这个时候,平等让位于效益,效益冲击着公平。从理论层面上看,这种政策不能够说没有道理,因为降低边疆省区的分数线有利于全国整体的协调发展,增加高校本地的招收人数有利于学校的办学环境,甚至招收“有权”和“有钱”的学生,也有着自身的功用,因为“钱”与“权”也是一种资产,它直接为小集团和相关个人带来利益,间接地在最低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发展。比如,招收100个学生,提档110份,第101名到110名的机会就是对第91名到第100名学生法律平等权的剥夺。如此,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这第101到110名学生的确是人才,平等的考试掩埋了他们特殊的才能;第二种情况是,10名学生可以带来100万元的纯利,而打出的旗号则是“长远的利益”和“实质的正义”,其实质乃是一种功利主义。但是,中国大众不喜欢这种钱权交易,这也许是几千年来我们重义轻利和社会大同的传统,也许是大多数平民百姓得不到现实利益的无奈。
  激情地讲,我们可以说,当这种无奈只能够用眼泪和愤怒来发泄,只能够用媒体来宣泄,一个受害人只能够靠媒体来博得大众的同情而不能够得到法律有力的救济,这种结果应该说是这个民族法治的悲剧。理性地讲,我们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这是这个时代交给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责任。理想主义呼唤着平等,功利主义追求着效益,而这两者同时又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然而,在当今社会状况下,我们应该遵循平等优先于功利原则,因为我们不能指望决策者有限的“善良”和不可测量的“良心”;即使我们不完全反对诸如差额制之类原则,我们也应该将它限定在理性的范围之内。比如,当这种差额制是以一般公共政策面具出现的时候,我们不否定它存在的合理性,不过,我们还得为它加上合理的限制,不让它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当这种差额制以个人权力形式运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够让它有存在的空间。

如果高考体现了公平竞争的规则,那么“潜规则”支配的第二战场又体现了什么原则


                                          公平游戏与“潜规则”

  
  北航招生事件暴露了当前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许多弊漏,而这些弊漏的存在当然应当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可是纵观事件的发展,我们不禁要质疑,整个高招制度的公平性何在,即使那位被胁迫缴费的学生如愿取得了入学名额,是不是真正体现了高招所强调的公平与公开?不要忘记,如果按照当地的高招分数线,这位考生并没有符合入学北航的分数要求。
  近来又有知情人透露,整个事件背后在起作用的还有一个游离于高招公开制度之外的“潜规则”。其实,曾经参与这场考试的人也清楚,除了考分之外,能够决定一个学生入学资格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少数民族血缘,优秀生,体育成绩,其它奖励和特长。这些构成了对于高招“惟分数线标准”之外的补充,体现了所谓“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与“分数和素质并重”的原则。遗憾的是,有能力运作这些“灵活性”、非量化形态的“素质”等等渠道的往往不是一般的考生家长。换句话说,除了公开竞争这一考试战场以外,考生家长还需要运用其人脉、信息、财富等资源开辟第二战场,为自己子女的顺利升学保驾护航。
  如果存在第二战场,很难相信有运作能力的家长会轻易放弃这宝贵的机会,毕竟一两分的差距可以决定自己孩子一生的前途却无法说明孩子的实际能力会因此有任何本质的差别。
  如果高考体现了公平竞争的规则,那么“潜规则”支配的第二战场又体现了什么原则?
  为此不妨介绍笔者看到的另一个现象。在欧美国家,我们除了知道像克林顿那样平民出身的总统,也透过布什、肯尼迪家族看到另一个依靠家族势力层层保护的利益集团。“法官的儿子是法官,总统的儿子是总统”已经不是比喻,而是活生生的事实。特别是法学院和商学院,不少学生都来自在这些领域非常有背景的家庭。甚至有一些家长,为了保证自己的子女具有更强大的优势,不惜花费重金聘请知名学者、教授为孩子开小灶,加辅导。更何况许多著名的学府本身就是私立学校,在接受了巨额捐款之后,为这些“贵胄子弟”网开一面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这样的家庭,保持家族的代际优势已成为非常重要的目的。比较他们的教育体系所强调的公开竞争、素质多元的基本规则,这些家族所采用的方式又可不可以算作是“潜规则”呢?
  但是,我们同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中国所有最优秀的学府都是公立学校,也就是依赖全社会的资金来支持的。所以高招“潜规则”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个别家长所付出的代价,哪怕是10万元捐款,同可以得到的巨大回报相比也是非常不对等的。而西方的利益集团所提供的交换,却是市场化的结果,也成为其整个教育体系的必要补充。
  我们的教育体制是不是独立于市场之外的象牙塔,能不能在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把公平游戏、公开竞争的规则贯彻到底,却是发人深思的。
  那么,既然无法杜绝,不如把“潜规则”上升为“补充规则”并公开化,在辅助平民教育、公立教育的同时,把“潜规则”下的竞争市场化。那时,10万不够,100万如何?

从人的本性来讲,社会公正程序的维系,在陌生人之间会发挥得更好

                                             熟人社会滋生的腐败 

 

  我常常对孩子们怀有一种敬畏感,因为他们有着无可限量的未来。正因他们代表着未来,所以社会应当在他们人生的起步阶段,为他们创造一个清新的环境,让他们对这个社会充满着信心和希望。曾记得在今年的“两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告诉记者,高校和学术的腐败断送的将是社会的未来。高校是培育社会栋梁之地,根正才能苗红;有了适宜的土壤和健康的生长环境,参天大树才望长成。然而传说中的校园净土不再宁静如初,我们隐约窥见了一些蝇营狗苟、权钱交易的身影。腐败之手伸向了涉世未深的孩子们。不法分子与其说是拿招生中“真空权力”作交易,不如说是拿着社会的公平公正去做交易。
  我们反思北航广西招生“丑闻”的发生,不能仅仅责怪目前高考招生的程序漏洞。同过去相比,我们的高考招生工作越来越规范和透明,其中留给不法分子上下其手的空间越来越小。那么如此缜密严肃的程序,竟然还是出了大问题,原因何在?严密的程序遇到了熟人社会环境,就形同虚设;执行程序的人与所谓的熟人见面,才敢有了权钱交易。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其中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对现代法制程序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和破坏。我们发现任何腐败案例的发生,都建立在一种所谓“相互信任”的朋友基础之上。从人的本性来讲,社会公正程序的维系,在陌生人之间会发挥得更好。我们不妨透视北航广西招生丑闻中两个主角的熟人网络。首先,庞宏冰和刘天平两人都是北航的正式员工,且混迹北航熟人社会多年,其中庞宏冰资历都熬到了教授职称;二人在北航都被视为创业能人,其中庞宏冰被视为开创了北航与广西办学的新局面,荣膺全国性的某某荣誉称号,受校方认可赏识可见一斑;庞宏冰自己在广西有深厚人脉关系,虽不是北航赴广西招生人员,但亦可随意进入高招现场;受害学生凭借自己的高分原本可以高枕无忧被提档,但其家长拒绝了庞、刘敲诈勒索的第一个电话后,第二天档案果真被退出。熟人社会中,原本严格高尚的录取规则土崩瓦解,庞、刘等人从中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充分调动熟人网络敲诈勒索。庞刘二人空手套白狼并不可怕,相信有实力的学生也不会自投罗网;可怕之处在于他们的贪欲得不到满足之后,他们有巨大能量将事情搅黄,来个蛋打鸡飞,这足以让望子成龙的家长委曲求全,要不公安机关也不会发现在招生期间庞、刘二人的公司账户竟有了60万元的进项。
  北航广西招生“丑闻”的曝光意义在于可以警示震慑更多的同类违法行为。稍不节制,熟人网络往往与腐败伴生。从庞、刘二人的所作所为分析,其多年经营的熟人网络背后也定有更多的“不可思议”需要让大家知晓。我们不妨以此为典型,做一个深度解剖彻查,从中发现更多的黑洞,揪出更多的黑手。既然此案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作为,介入侦查,发挥它的超强纠错能力,还社会一个司法公正。这已是我们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筹码。

 

 

                                       加快依法治教进程已成当务之急




  今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招收广西考生过程中出现的巨额现款勒索行为,是国家公共服务领域发生的重大侵权事件和管理事故。它不仅是在道德上应当受到社会普遍谴责的教育丑闻,而且是对公民财产权、受教育权和利用国家公共教育设施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秩序的严重扰乱。我们既要依法追究违法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更要从制度上考虑和弥补教育管理的漏洞和不足。联系本报11日“‘高校无讼’局面将改变”的报道,此事件进一步说明,将高校教育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已成当务之急。
  教育收费与教育违法的关系,应当是我们对此事件进行反思的主要问题。为学校筹集资金是勒索行为人进行违法活动的借口,主要勒索行为人也是招生单位占股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勒索行为与招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经济收益是否存在关联引人关注。公立教育机构收费和其他筹资问题已经到了彻底解决的时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教育事业公益性质的主要体现,也是约束教育机构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并不因教育机构的所有制性质或者举办人和出资人而有所改变。将教育收费与教育成本和收益水平联系起来并控制在适当比例内,是维护这一基本教育准则的主要措施。放任教育机构特别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滥收费或从事其他不适当筹资行为,必将动摇教育的公益性质本身,更不用说维护公共教育设施的平等利用权了。实际上任何公共机构一旦与经济营利活动联系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会背离该机构的公共目标。因此国家已经先后采取果断措施,将国家机关与企业脱离、军队和武警与企业脱离,近几年又对公立高校与所办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调整。
  高等学校的违法腐败现象,往往都与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有关。这不仅出现在利用国家学位学历教育资源方面,例如使用招生机动指标、少数民族预科生指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特长生招生、补录等招生环节中的违法收费,而且还出现在利用国家提供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经费进行营利性投资、培训和其他技术项目合作方面。滥收费筹资的危害也不限于收取环节,还出现在对所获费用的使用方面。例如滥发奖金造成分配不公,破坏正常激励机制,形成单位成员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用于下级负责人贿赂上级负责人,例如购置超标贵重药品、约请名医诊疗和住超豪华病房等,使卖官腐败在事业单位蔓延。因此,国家对高校收费的治理,不但应当进一步完善收费种类、标准和监督措施,更重要的是要管住使用环节。国家或者规定使用办法、标准并进行监督,或者全部收归国家支配并不得截留和返还。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实施勒索行为的个人足以应当受到法律追究,招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也难辞其咎。招生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勒索行为人,不但违反了录取通知书送达程序,也为勒索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最主要条件。这显示招生录取程序的不严密,对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委托他人送达录取通知书并不只是简单的工作过失和违规违纪行为,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广西考生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侵害,不仅是普通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而且还有对国家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权。由于高等教育在我国尚不是必须由国家提供的普及教育,国家使用公共资金举办的高等教育相对社会需求来说就成为稀有公共资源。对这一稀有公共资源的利用,是我国公民的一个重要法律权利。为此国家应当将招生活动全部纳入透明度范围,并保证进行公开充分竞争,以保证对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有效的司法监督是保证高等学校招生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考试,为高等学位学历教育进行的招生是选拔人才的国家行为。在我国国家学位制度下,以授予国家学位为目的学校管理具有国家授权管理的公共性质。因此,从招生考试、接受培养到学位授予全过程的管理应当受到行政法等公法规则的约束。行政诉讼是为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犯的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司法制度,无论这种行政职权是由国家机构直接行使的或者授权公共事业单位行使的。根据现行立法,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权和办学权全部都来自国家的授权。因此像任何一项管理权力一样,它们都必须受到公法的约束,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这也是杜绝或遏制“北航高招事件”等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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