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盐酸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7-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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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工伤认定
受 援 人:陈某,男,1957年5月生,四川武胜县人
受援相对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唐浩宇 律师

    案情简介:陈某为佛山市二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广州龙湾工地及员工宿舍的清洁工作。2004年8月23日,陈某在清洗厕所时被盐酸溅入右眼,马上自己用水清洗,因工地负责人尚未上班,陈某自行到工地附近的佛山市物质储运公司医疗室治疗,初步诊断为右眼灼伤。后陈某因右眼不见好转,又自行到盐步医院及广州芳村医院治疗,仍不见好转。9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龙湾工地的负责人派人送陈某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

    2004年9月28日,陈某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陈某陈述的事故伤害经过无证据证实为由,认定陈某不属于工伤。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撤销佛山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陈某第二次申请工伤认定,佛山市劳动局以因无证据证明,认定不属于工伤。陈某第二次申请复议,等到的是维持结果。此时已是2005年8月,奔波了一年的陈某来到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面对陈某几近失明的右眼,仔细分析了陈某手中的几份残缺不全的病历,结合陈某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接触盐酸及独自操作的工作性质,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给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由唐浩宇律师具体承办。

    由于陈某对自己受伤时间的表述在不同医院的病历和工伤申请表中出现五次反复,陈述的受伤时间分别是8月13日、8月23日、8月25日、8月27日已伤20天、9月1日的一月前受伤,一审出师不利,法院认定陈某受伤的时间无法确认,自述的受伤经过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确认,判决维持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陈某上诉,第二次申请法律援助,仍由熟悉案情的唐律师承办。唐律师反思了一审中败诉的教训,认真推敲判决书,琢磨判词中漏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提出三点上诉理由:一是陈某平时是用盐酸清洁及洗厕所,因此存在上班清洁过程中被盐酸溅入右眼的可能;二是有证人证言能证明其见到陈某在2004年8月23日7时30分清洗眼睛;三是2004年9月13日到20日期间龙湾工地的负责人派人送陈某到医院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是对陈某工伤的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提供的虽然都是间接证据,但基本上能互相印证,可以初步证明陈某在清洗厕所时被盐酸溅入右眼的事实。虽然陈某对受伤的日期表述不一,但基于当事人的记忆问题,具体受伤的日期陈述不是判断陈某是否属于工伤的主要的、唯一的因素。基于陈某单独工作难以有直接证据证明的特殊情况,在认为证据有矛盾的情况下,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对陈某及其证人的证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由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承办结果:2006年4月,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陈某受伤之事作出第三次认定,终于认定为工伤。陈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既高兴又不知如何索赔的陈某第三次申请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这次代理工作又义不容辞地落在唐律师身上。唐律师为陈某仔细地计算仲裁请求数额、申请缓减免仲裁费用、整理医疗费用病历和收据、和用人单位协商调解……    在唐律师不懈地努力下,2006年8月,陈某和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陈某45000元,陈某撤回仲裁申请。

    一滴盐酸引发的伤害,在整整两年时间内,历经三次工伤认定、三次法律援助、两场行政诉讼、一次劳动仲裁,陈某得到了他应得的待遇,但该案留给我们的思考还很多很多……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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