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风波》——诗歌与遗嘱
发布者:佛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7-09-10 00:00:00
文化馆老干部的王汉文病重入院,医院几次下达病危通知书,虽竭力抢救,还是没能挽救住他的生命,入院后不到一个月,王汉文就离开了人世。
在王汉文的追悼会上,他生前的很多老朋友都来了,大多都是文化圈里的名人。王汉文的养子也从广州的公司赶回了北京,王汉文一生无子,王东是他收养的。
就在追悼会上,王汉文生前的好友,文化馆的老馆长当众宣读了王汉文用诗歌写下的一封遣嘱。遗嘱全篇26句,共182字,其中与财产有关的几句是这样写的: “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儿女不要争遗产,谁也无须道短长。不盼子女多孝敬,惟求不把麻烦添。”
认识王汉文的人都知道,王汉文在文化馆工作一辈子,生前最大的爱好就是泼墨作画,呤诗作赋,可是谁也没想到他连遗嘱也会采用诗歌的形式来写。可也正是这纸用诗歌书写的遗嘱,在王汉文家里掀起了一场继承风波。
王汉文是文化馆里的一个老干部,由于年轻的时候就落下了哮喘病,身体一直不好,所以一直也没结婚,在他40岁那年,他收养了一个8岁的男孩,取名叫王东,如今王东已30岁,在广州的一家外企工作。王汉文收养这王东,也是想着自己老后能有个依靠,死后能有人送终。不过说实话,自从王东大学毕业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后,就很少回北京了,特别是王东结婚以后,就更是很少回家了。王汉文虽然口里不怎么说,但心里难免有些伤感与孤独。
2000年6月,经人介绍,王汉文认识了比自己小8岁的刘翠花。刘翠花中年丧偶,也想找个伴和自己共度晚年,虽然王汉文身体不是很好,但刘翠花觉得他人品还不错,又是个文化人,再说自己也是中年丧夫的人,两人要能走到一起那也是缘分。所以于是两人相识4个月后就结婚了,这年王汉文58岁,刘翠花50岁。
婚后有了妻子的悉心照料,王汉文身体也好了很多。此后的风雨同舟使他们俩的感情不断加深。王老先生对翠花的一片真情十分感激。不善言辞的王先生虽少言寡语,却能写擅画,于是老人时常泼墨作画赠于相濡以沫的妻子,表达爱慕与感激。
2003年3月,王汉文病重入院,医院几次下达病危通知,刘翠花多次打电话,请求养子王东回北京看看,但王东总是借故推搪,从未露面,直到最后临终前。王东赶回北京见了父亲最后一面,并为父亲交了全部费用。
虽然医院竭力抢救,王汉文还是离开了人世,在追悼会上,他的生前好友都来了,大多是文化界的。文化馆的老馆长老赵当众宣读了王汉文用诗歌写下的一封遗嘱,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这么一段:“……房子就此归妻住,他人无权来占用;一生清贫少积蓄,惟有几许血汗钱,此款贤妻来支配,我希翠花享余年……”面对一纸深情,翠花潸然泪下。老赵协助清点财务后,发现王先生有五间北房,20万的存款,还有若干收藏书画。
然而,两个月后,当翠花还沉浸在悲痛之中时,王东却为争夺老人遗产,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理由是:养父遗嘱中的“房子就此归妻住”并不等于说房子就此归妻子所有,也就是说翠花对房子只有居住权而无所有权;“他人无权来占用”中的“他人”,指的是刘翠花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并不包括王东自己,所以老人的房子应该由他来继承。同时,“此款贤妻来支配”中的“支配”二字只是“调度”之意,也不属于翠花所有。
刘翠花悲愤不已,她认为老伴的遗嘱意见明确,王东不能断章取义,歪曲死者本意,更何况他从未尽一天赡养义务。这份原本为免去纠纷而留下的饱含深情的遗嘱,却由于句意的模糊,带给翠花无尽的苦楚。
纵观遗嘱的内容,继承者究竟是与王汉文携手共度晚年的刘翠花,还是如今振振有辞的名义上的养子王东呢?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首先对诗歌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置疑,那么这种诗歌形式定立的遗嘱到底是否有效呢?
我们说遗嘱可以有多种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本案是一份自书遗嘱,只是它的形式比较特别了一点,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比较喜欢写写东西,所以用诗歌的形式来写,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用诗歌的形式写遗嘱。
当然,用诗歌写遗嘱有它的弊病,诗歌的多意性让人可以做不同的解释,一般涉及到法律适用,最好不要用诗歌的形式写。但现在被继承人已经用诗歌形式写了,从我的角度看,除了从字面上理解这份遗嘱,还要从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去理解。
同样,有时某些法律条文也会出现不同的解释,我们要从立法者的本意去考虑问题。法院审理案件时,也要考虑立法者的本意。最后法院认为,既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用诗歌形式写遗嘱,那就应该认定王汉文留下的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这时,原告王东的代理律师又对这封遗嘱的意思表示提出了质疑,他提出了两个观点:
第一,关于房屋。 “房子就此归妻住”,它只能解释为房子由妻子来居住,不可能有别的解释。“居住”也就是使用房屋,而使用房屋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当中的一项权能,而不是指完整的房屋所有权。遗嘱将房屋的使用权给了妻子,而没有处分房屋的所有权,更没有剥夺养子王东对房屋的继承权。只要房子继续由妻子居住,遗嘱就被得到了尊重,或者是得到了执行。鉴于遗嘱并没有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由刘翠花和王东一起继承。
第二,关于存款。同样,遗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存款归刘翠花所有。遗嘱中提到“支配”并不是说“所有”的意思,而是由刘翠花负责保管,负责分配,可以理解为由她负责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鉴于以上理由,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遗嘱并没有处分遗产的所有权,所以关于存款的继承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刘翠花的代理律师指出,被继承人王汉文已经留下了遗嘱。尽管是诗歌,但它也是一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了安排。我认为,遗嘱的意思是明确的。他对房子的安排写了这样两句话:“房子就此归妻住,他人无权来占用。”如果仅仅从前面一句话来说,好象只说了房子由谁来住,由刘翠花住,但我们不要忘了还有后面一句话,“他人无权来占用”。“他人”是指谁呢?王东说是刘翠花与前面的丈夫所生的孩子,不包括他自己,这显然是他自己一方的解释。我们很清楚,这个“他人”是包括除了刘翠花以外的所有的人。“无权来占用”,“占用”就是占据使用,既然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来占据使用,那么这个房子的权利人当然是刘翠花。因此,我们不能把这两句话分开来理解,应该连起来理解,而且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生前留这份遗嘱的本意。
关于钱款的问题,“此款贤妻来支配”,王东说“支配”仅仅是调度,调度就是刚才王律师说的,她可以把钱分给谁,那么既然是有权分给谁,实际上就是有处分权了。并且,请注意,只有有了所有权才能分配给别人。按照字典上的解释,“支配”不仅仅是调度的意思,它还有“指挥,控制”的意思,钱由她来控制,由她来分配,首先她要能够继承,她不能继承也就无所谓她能分配。所以,“此款贤妻来支配”很清楚,钱应该由刘翠花来继承。
尽管从字面上看,遗嘱几乎对刘翠花不利,但从实际中看,王汉文就是要把自己的遗产给自己的老伴。而且,也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王东从不尽赡养义务,不论从道义还是从法律上,都不能和刘翠花争夺遗产。即使他有继承权,也应该少分一点。因为他没有尽过自己的赡养义务,要享受权利是不可能的。
满含深情的遗书催人泪下,但却引起法律争议。历史上那些伟大的诗人、文学家要是活在现代,让他们写一份法律文书,很可能就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文学追求的是一种意境,而法律要求的是准确。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多美的语言,可用法律来衡量,它没有任何意义。擅长武文弄墨的王老先生要是早知道这一点,就不会给爱妻刘翠花带来如此难言的爱的酸楚了。
郝惠珍